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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2 点击量:28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湘保监发〔2010〕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拖拉机所有人(机主)必须依法合规购买,具备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合规承保,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明确拖拉机机型界定标准
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和《农业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等文件的规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手扶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带牵引挂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底盘是整体式车架的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界定标准,不得擅自作出解释,不得要求机手将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投保。
三、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从2010年2月1日起,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费率标准:手扶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70元,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110元;整体式车架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货车)、变型拖拉机和多功能拖拉机按发动机缸数(功率)投保:单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640元,两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1200元,三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1850元,四缸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2450元;四缸以上发动机每台每年保费3070元。只有机头不带货箱的轮式拖拉机、耕整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装载机、小型挖掘机等从事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不要求购买交强险。
四、优质服务,强化监管
保险公司要本着方便机手、优质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要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拖拉机交强险的了解,提高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不得拖延承保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保险公司可在农机监理办证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在拖拉机年检时派人随同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镇,集中办理交强险业务,现场及时核保。为了确保拖拉机交强险依法有序开展,保护农民机手的合法权益,湖南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拖拉机交强险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31-84528200。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的,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民机手可及时向湖南保监局反映和投诉,湖南保监局将从严查处。
各相关单位在拖拉机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此次拖拉机交强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湖南保监局和省农机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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