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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案例
反保险欺诈案例
【打假防骗】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识破一起车险骗赔案件
发布时间:2011-03-04 点击量:8142
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识破一起车险骗赔案件
2011年1月4日上午9时32分,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接调度来电,客户黄志林报案称其驾驶标的车湘LOSS28(昂科雷ENCLAVE3.6L的越野车)于1月2日23时30分左右在郴州桂嘉高等级公路行廊段时,因雨雪路滑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标的车掉入路沟,造成左右气帘爆裂、右前及左右后轮毂断裂,车辆受损严重,并已送往申湘服务站。由于该车未及时报案,无第一现场,且损失金额较大,并据查勘人员了解,标的车已在申湘维修厂停放多日,故转疑案组调查。
接到调查任务后,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疑难案件调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案存在很多疑点,并立即与市检察院干警取得联系,于1月5日一同赶往嘉禾县交警队了解情况。从办案交警处了解到,出险时间与报案所说的不符,该车的出险时间是在2010年12月30日晚,交警赶到现场时,该车已经被施救拖车拖上来了,调查人员将案件照片取证带回。随后,又立即联系报案驾驶员黄志林,要求一起到出险现场复勘,并作了详细的问话笔录。谈话时,黄志林“坦率”地说,该车出险时间是2010年12月30日,因为车子是其父黄志林去广东出差时交由他保管的,当天不慎发生事故,因惧怕父亲责骂,所以将出险时间改为1月2日父亲黄水生出差回来的那天,但事故属实,出险当晚就报了交警。
调查至此,真相似乎已经大白,从当事人的问话笔录、施救拖车驾驶员以及交警队了解的情况看,情况是一致的。但调查人员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总感觉情况并不像表面上这么简单。因此,调查人员并未放弃,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检察院介入,掌握了与该案件有关人员的所有通话记录,从而发现了重大疑点。报案人黄志林的父亲,即被保险人黄水生的通话记录中根本就没有车辆出险这段时间在广东的漫游记录,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黄水生根本没有去广东出差。如果事故是真实的,那黄志林为什么要说谎呢?他究竟是想隐瞒什么?带着这些疑问,调查人员通过多方努力,几经周转,终于从施救拖车的驾驶员那里打开了案件的突破口,一起典型的“先出险后保险”的骗赔案件随之浮出水面。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2010年12月16日中午11时左右,被保险人黄水生驾驶湘LOSS28车在距报案出险地嘉禾县150余公里的资兴市兴宁镇坪石乡往桂东方面近2公里一转弯处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该车拖至申湘维修站,并卸下号牌停放在维修车间墙角。由于事故损失较大,初步估损在七八万元左右,被保险人黄水生之子黄志林就想到了让保险公司来“填补”损失。2010年12月23日,他以车辆保险到期,正在外地出差无法验车承保为由,骗过业务人员购买了车辆保险,并买通施救拖车驾驶员,于2010年12月30日将车拖至桂阳嘉禾交界处仿造事故现场,并成功骗过嘉禾交警为其拍照证明。1月4日,谎报95518称其发生交通事故。
目前,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就该起案件进行了专项研究,形成了两点处理意见。一是如被保险人认错态度较好,公司将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是如被保险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公司将在终止保险合同的同时,依法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已于日前向客户下达了拒赔告知函,通知客户来公司协调处理。
该案中被保险人提交的所有事故材料,均为交警队处理事故后所提供的复印件,盖有交警队的公章,因此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躲不过猎人的猎枪,案件存在的破绽,终究没有逃过理赔人员的火眼金睛。该案的成功拒赔,也充分体现了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细致、认真的工作作风,是他们用自己的工作经验,通过观察和交流发现疑点,重点突破;是他们巧借外力,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支持,才营造了多方协作的良好工作氛围,才为公司挽回了近八万的经济损失。(人保财险郴州市分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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